导读:上海一影视传媒公司老板强制猥亵2名未成年少女,猥亵5名员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很多人都羡慕明星在电视上光彩亮丽的形象,也都知道影视行业很“乱”,存在着很多的潜规则。很多人为了出名,选择忍气吞声、去接受。也就助长了这种不良风气。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被告人赵某某系上海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经营管理人。年4月至5月,被告人赵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上海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内,以“潜规则”等为由,强行对被害人李某某(女,年10月10日生)进行猥亵;对被害人董某(女,年11月4日生)进行猥亵。期间,还对公司员工曾某某、冯某、令狐某某、童某某、肖某某实施一般猥亵行为。
同年5月28日,被害人李某某等前往公安机关报警。
当日,公安人员至上址找寻被告人赵某某未果,后赵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否认上述事实。
后法院经过调查,结合证据,上海闵行法院查证认为:两名被害人李某某、董某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少女,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完备防范意识,再结合两名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以成为演员要“潜规则”等为由相威胁,强行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猥亵。
被害人李某某被赵某某猥亵时所处的境遇,内心是恐惧的,虽然反抗程度不激烈,但已对被害人李某某造成心理压制。而被告人赵某某对被害人董某实施猥亵行为时,被害人董某有一定的反抗举动,明显反映出赵的行为违背了被害人董某的意志。故对被告人赵某某辩解其没有对任何人实施过猥亵行为及辩护人提出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及采纳。
此外,强制猥亵罪所要求的手段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强制性是本质的核心要素。成立强制猥亵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对曾某某、冯某、令狐某某、童某某、肖某某实施猥亵行为,大多是趁对方不备,没有伴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其行为未压制对方的意志,曾某某、冯某、令狐某某、童某某、肖某某也没有明显的反抗举动,即违法性程度没有达到严重,属于一般猥亵违法行为,可以在量刑时作为情节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强制猥亵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缺乏妇女的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强制猥亵罪。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上海闵行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强行对两名未成年少女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年12月28日,该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听律提醒:
女性在受到性方面的侵害时,一定要态度鲜明地加以拒绝。应该立即报警求助。如果怕这怕那,暧昧不明,容易被认为内心实际愿意。性侵者尝到甜头后,会得寸进尺,对被害人做出更出格的动作。